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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建湖:虚假合同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来源: 网易 时间:2024-02-12 18:15 作者:王晓宝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据大宝公司石宝圣反映,称自己公司因与恒某石油机械公司钢材款纠纷于2016年12月6日在江阴法院诉前保全了恒某石油机械公司厂房和土地来追讨欠款。对方为了逃避债务,在查封不到一个月内,张某东、崔某军等人恶意串通,于2017年1月2日将厂房出租给严某秀(张某东夫人),租期10年。2017年1月9日,用二年前(2015年2月17日)曾发生的张某东用存单做抵押以张某富个人名义向农商行借款200万事由,将未查封的机械设备转让给严某秀并且到建湖公证处进行公证,准备将来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法院执行。
 
虚构债权债务,漏洞百出。
 
2020年8月29日,由于张某东和恒某石油机械公司老板张某富产生利益冲突,张某富主动找到石宝圣,将实情告诉石宝圣并出具一份自己签名的《关于严某秀租厂房及受让机器设备的情况说明》。大宝公司以此为由,于2021年8月初(一年有效期内)向建湖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此案一旦胜诉,另一个案件(2020)苏0925民初3268号就要改判,最后法院并没有采信张某富的情况说明,以过了除斥期为由败诉。后二审也同样败诉,判决书中并未说明不采信证据的理由,单单以超过除斥期为由驳回大宝公司诉求。由于申请再审中院到现在都没有释明,后石宝圣于今年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再次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苏0925民初4966号,通过本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进行调查,理顺了被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向,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偿还200万贷款资金来源上出现两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张某东向法院提交个人农行卡谎称2015年5月19日-20日四笔50万用于偿还贷款,经过调查令调取打款记录没有一笔用于偿还所谓借款,两笔50万汇给自己“弘某公司”, 两笔50万汇给徐某贵,明显在撤销权案中作了伪证。第二个版本是在案号(2021)苏0925民初6197号张某东向法院陈述“其实这200万是张某东借朱某会的钱代张某富还的银行借款,2015年8月3日张某东还294万给朱某会,多出来的钱是因为张某东和朱某会之间有其他的经济往来“。而这两个版本均被建湖法院采信。通过本案调查,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2015年2月17日张某富从农商行贷款200万当天通过委托支付全部回流到张某东公司账上,然后又转付给做承兑汇票的朱某会个人卡上。从资金流水过程来看,张某东是200万的实际操作人,朱某会是最终使用人,张某富是名义借款人,随着5月19日朱某会打款200万偿还银行贷款,这200万借贷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根本不存在张某富个人向张某东借款。
 
而从两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转让协议》:“转让人于二0一五年_ 月_日向受让人民币借款贰佰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资金),约定按月息1.5﹪计算,转让人原欠受让人材料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截止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结算,转让人尚欠本金贰佰万元,利息叁拾陆万元,材料款肆拾陆万元,合计贰佰捌拾贰万元……“对于高达贰佰万元的借款竟然连借款时间都不能明确,且按月利率1.5﹪接近两年其利息都算错了,做假都没做好。在庭审中被告对36万利息陈述出现三四个不同版本,一会称是利息,一会是货款,一会说记不清。另外46万材料款被告也拿不出双方真实发生的依据。这份明显虚假的转让协议最终法院还是采信了,并将与本案无关的恒某机械公司(不是恒某石油机械公司)与被告公司(弘某公司)发生购买材料的16份增值税发票和6份《应收账款明细账》未经庭审质证作为证据佐证两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纳入卷宗。
 
知名律师观点
 
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大宝公司胜诉,之前另外案件就要改判,目前此次案件判决结果还未出来,现阶段事实已明确。最高法指出,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有机统一,坚守法治底线。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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