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公司董事长包养饭局妹长达12年,对方对外宣称为董座配偶,与男方共同出席扶轮社之活动及聚会,公然出双入对,还将其与不知名男子所生2名子女谎称为对方骨肉,藉此取得巨额生活费,气得元配一状告上法院,求偿500万元。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小三侵权行为情节重大,应赔偿200万元; 可上诉。
小三辩称,自己于友人聚会上认识人夫,并误认该场合均为未婚男女,被告自30岁起即抱定不婚主义,嗣男方于99年间主动追求被告,被告偶尔答应与其约会吃饭,虽偶有肉体关系,尚称不上交往,且对方从未提及其已婚,被告无从得知其已婚,后来她得知真相,便立即提出分手,并告知男方其并非子女之生父。
台北地院审酌,虽然被告和人夫曾一度分手,其后仍于明知男方已婚之状况下复合交往,直到110年10月原告发现为止,2人数年来所为亲密、形同夫妻并养育被告子女之互动行为,已明显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际,非社会通念所得容忍,彼等显已严重破坏原告婚姻生活之维持,判处被告应赔偿200万元为适当。 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