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幼儿园
近日,网传云南永善县稚慧岛幼儿园开学23天后即单方面停止办学,并拒绝向家长退回数万元的学费。据涉事家长称,该幼儿园原名“小哈佛”,已在当地经营多年,根据家校双方2023年签署协议,家长一次性向幼儿园缴纳3年的学费共计3万元,同时正常支付学生平安保险费、掌通家园使用费、节日服装费、延时托管费、园车接送费等各项费用,待孩子在幼儿园读满3年后,家长将获得全额学费退款3万元。
从一般生活经验看,这种协议对于家长来说,虽然稍显奇怪,颇有“集资建校”之嫌,等同于让校方免息三年使用家长3万元。但鉴于民办幼儿园在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有的家长硬着头皮一次性拿出3万元签订所谓“特别教育协议书”,让孩子入园,此事也不是不能理解。
但既然是涉及校方的经营行为,家长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决不能出现“幼儿园挣钱了不给家长分红,赔钱了却让家长承担损失”的情况,因为这样既违反家校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显于理不合、涉嫌违法。然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据园方负责人回应称,因当前经营困难,家长们需等自己“东山再起”后,再还钱给家长。
这种回应极其荒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制定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永善县稚慧岛幼儿园作为民办营利性幼儿园,在法律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类幼儿园在运营和管理上类似于企业,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方式,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但与此同时,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显然,从根源上说,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这3万元,本身已是涉嫌违法。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作出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7条禁止性规定,对照条文可知,稚慧岛幼儿园拟定的“特别教育协议书”,很可能违反了其中第四条之规定,即“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并且还涉嫌违反第六条规定——“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根据该实施细则,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涉事责任必须追究,家长权益应受保障。近年来,由于生育率下降,社会少子化趋势愈加明显,无论是民办小学还是民办幼儿园,确实面临很大的经营压力,据媒体报道,就在前几周的开学季,山西朔州一所民办小学悄然关闭,很多家长去学校领学籍卡才发现整个学校人去楼空。但是,经营困难绝不是让家长背锅的理由,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家校双方签订的“特别教育协议书”如果违法,经查实情况,协议应当撤销,钱款必须归还。即使退一万步讲,此协议没有明显违法,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方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选择闭园、不再提供正常幼教服务的情况下,及时向家长退回3万元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