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T封锁「尚泰村」进出道路 判罚290万赔偿金


【编译李福徕/曼谷报导】中央行政法院下令泰国机场管理公司(AOT)因搭建帐篷阻碍尚泰村购物中心进出道路须赔偿290万铢及利息,指素汪纳普机场19251莱土地并不包括机场南端进出机场的土地。

 

报导称,924日中央行政法庭宣布1914/2019号案件的判决结果,该案尚泰村购物中心为第一原告,CPN公司为第二原告,共同起诉泰国机场管理公司。两名原告控诉称,2019年被告搭建帐篷临时封锁尚泰村购物中心向国道厅申请位于370号国道挽纳-班沃进出口连接道路,所谓的理由是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由该案的被告管理、维护和使用。

 

然而,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导致两名被告蒙受损失,因为370号国道并不是国有土地,尚泰村购物中心计划自2019831日启用,因此请求法院做出判决或下达禁令,要求被告停止干扰和阻碍两名原告进出道路的行为,并向来两名原告赔偿1亿45587656.76铢及利息。

 

中央行政法院裁定,国道厅修建进出素汪纳普机场的道路,现在370号国道所有权属于财政部(民航厅),民航厅(现改为机场厅)进行勘察并与土地所有人协商,以便用于修建进出民用机场的道路,根据1962年和1979年颁布的法例对征用的土地面积做出了规定,以用于修建机场或民用机场。

 

因此根据民商法典第13043)条规定,这类土地是属于国家公共资产,根据1975年颁布的皇家资产条例第4条和第6条,财库厅于2019年登记为国有资产。

 

虽然国道厅在完成素汪纳普机场南部进出道路之后,并在公路编号系统中列为370国道,但在没有撤销其属性转为仅国家使用的公共资产情况下,特别是根据1975年皇家资产条例第9条,或者2019年颁布的皇家资产条例第34条,说明该土地依然是根据2019年颁布的皇家资产条例所规定的皇家资产。

 

但事实上根据机场厅2002930日签署批准素汪纳普机场(被告)使用的皇家土地约19251莱中,并不包括修建素汪纳普机场南部进出道路的土地。因此被告没有权利或权力在上述地点搭建帐篷,阻碍尚泰村购物中心目前的出入口,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并侵犯了民商法典第420条赋予两原告的权利。

 

鉴于上述法律依据,中央行政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有妨碍、扰乱和阻碍两原告使用毗邻370号国道进出尚泰村购物中心道路的行为,因为第一原告已经获得国道厅批准修建一条临时使用的进出口道路,并命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赔偿金2991201.60铢,以及自起诉之日起到2021410日的利息,年利率按照2.7%计算,以及每年3%或民商法典第72)条规定,再加上每年2%,自2021411日起直到支付完毕之日为止。命令自判决之日起60天内支付。

 

至于两原告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根据2019830日的法院命令,其中指定了在判决前提供临时救济的保护措施或方法,直到上诉期届满之前继续有效。如被告提出上诉,该命令继续生效直至本案终结或最高行政法院另行做出判决为止,并根据胜诉退还两原告部分诉讼费用和已经缴纳超出部分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