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家好,张文鹏兄弟现被羁押,李国蓓律师义无反顾的担任其辩护人赴海南会见,历经多方刁难。以下她写的情况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
2024年10月9日下午,我按与民警刘广鼎事前约好的时间,15点30分到达荔枝沟派出所,在前台大厅,我给刘广鼎打电话,一个着便服的男人正迎着门往外走,刘广鼎走进大厅左侧的保安室,喊:这里,这里!我说哪儿?刘广鼎说,没说你,你进来!
我往里走,那个穿便服的人也迅速回身走进去,拿出手机对着我拍摄,我说这是干啥?刘广鼎说执法记录啊!我说好,正愁没人给我见证呢!说着拿出回避申请书,递到那个人的手机镜头前,说,看清楚,张文鹏辩护人对刘广鼎的回避申请,交给刘广鼎本人。
然后我把取保申请和相关手续等逐一交给刘广鼎,刘广鼎看着回避申请书说,回避就是这上面的内容吧?我说对!刘广鼎说这是他说的吗?我说律师有单独提出回避的权利。我说张文鹏说9月23号被带进海口秀英办案区,直到24号早上才让清点物品,包内的贵重物品不见了,我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向您了解一下。刘广鼎说他说的不属实,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我说执法记录仪是24小时对着包拍摄的吗?刘广鼎说包一直在车上!我说这个包现在在哪儿?是没仔细翻看,还是说包内就没有这个贵重物品?刘广鼎说包在派出所,里面就没有这个贵重物品。
我说张文鹏说在被刑事拘留前,你给张文鹏打过十几个电话?刘广鼎说那是因为别的事,与这个无关。最后刘广鼎说会将材料上报,有调查程序,会给你结论的!我说就案情还想向你了解一下情况,刘广鼎指着我的所函说,案情就是这上面写的“寻衅滋事”,其他的没有!我说好,这符合你的风格!我说你就不想再多说点什么吗?刘广鼎对旁边拿着手机的小伙子说,关吧!头也不回地走了。
之后,我去了城郊检察院申诉科,就刘广鼎涉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接待处主任说上次阻碍会见的控告材料昨天转给办案部门了,你还坚持控告吗?公安反馈说是因为委托书的日期在刑事拘留之前,去做了核实啊。我说律师持三证会见,在前一天,另一位律师已经会见,得到张文鹏的确认,委托书的日期在刑事拘留之前,是嫌疑人的权利,就是没有委托书,张文鹏提出委托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公安也得通知,公安有什么权利鉴定委托书!接待处主任说张文鹏知道你吗?我说当然,前一个律师会见时说了。我说我第二天持同样的委托书去会见,看守所内勤说刘广鼎不让会见,而且前一个律师是会见十分钟就被终止的!
接待处主任说你说刘广鼎不让会见,也没证据啊!我说我有看守所内勤请示领导的录音,我问内勤公安不让会见有没有书面决定,别自己背黑锅,内勤马某请示领导后说没有,让我去荔枝沟派出所找刘广鼎,我是给看守所留面子,不想公开!接待处主任说那让承办人处理吧!
接待处主任又问,你还坚持看守所阻碍你会见吗?我说我不坚持,这两天看守所已经安排我会见,虽然我预约了时间并提前到看守所办手续,看守所却安排公安提审,让我等,我认为这是错误的,但这两天杨所长和张副所长挺关心这事,也协调给安排了会见,我是善于沟通和讲道理的人。
接待处主任说那你现在是对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及时提出控告?我说不,我不控告看守所,我就控告刘广鼎,而且,为什么9月27号刘广鼎羞辱我,摔我律师证,不让我会见,就是因为张文鹏手上有伤,我是10月7号会见后才得知张文鹏24号早上被刘广鼎强行反铐,手铐锁死,手腕被割伤,胳膊上全是血这件事,而这件事的起因是包内贵重物品不见了先发生了争执,又因为喝水,张文鹏说自己喝,刘广鼎不让,和海口秀英办案区的一个民警把正铐强行改为反铐,扭张文鹏胳膊往墙上推,当时张文鹏的胳膊上、身上、大腿上都是擦伤和淤青,为什么24号上午11点宣布刑事拘留后不立即送往看守所,却羁押到鹿回头办案区关着,直到快满24小时,25号才送去看守所,就是因为张文鹏身上有伤!
接待人员说你在控告书中也没写贵重物品这事啊,我说我给刘广鼎的回避申请里写了,交给他本人了,接待处主任说给他了啊!我说对,给他本人了,这是性质很严重的问题,别把这不当回事儿,这事儿没完!
接待处主任说,你说刘广鼎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服张文鹏......,我立即打断她的话,我说这绝不是正常执法!这就是报复行为,在24号11点刑事拘留前,刘广鼎已经多次给张文鹏打过电话,双方有言语冲突,这就是借机泄愤!
接待处主任说她们只是接收材料的,会转交给驻所检来处理的。之后我又去办案中心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材料和手续,希望张文鹏这个案件,能得到三亚市公、检机关的公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中午我因事要去张文鹏在海韵集团的办公室,由于从来没去过,打车到了半岭温泉中心,那里的员工说不认识张文鹏,可能是集团的人吧,说这是两家单位,乱着呢,呼呼一帮人来了,呼呼一帮人走了,就是不好好经营,他们是普通员工,已经6个月没发工资了。我说那咋办啊?都要养家糊口的,那职工说,只能不让班,现在就几个人上班盯着呢,不发工资,闹呗,这有啥办法!!
原文地址: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