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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著名人权律师谢阳律 给小女儿的信

来源: 未知 时间:2024-10-21 11:00 作者:admin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编者按:至今谢阳律师被非法羁押第1013天。最近,他给小女儿带信,通过自己的案件希望女儿了解中国的司法现状,并激励她坚持成为一名美国律师,实现自己的梦想。

他详细列举了他在案件中的遭遇,表达对司法现状的失望,揭示了长沙司法系统中的程序违法现象,主要包括检察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二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点:1. 阻碍谢阳自主聘请律师的权利;2. 违法许可家属解聘他自主聘请的律师;3. 妨害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4. 损害谢阳对案件移送的知情权;5. 不允许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损害律师辩护权及谢阳的诉讼权利。

以下是信的全文:

语晨:

这几天中国中央电视台不断地报道,美国德州遭到风暴的侵袭,不知你们是否安全?

爸爸身处狱中,无法帮你们分忧!没有爸爸的经济支持,你们的生活处境肯定很艰难。

得知你有做律师的宏愿,爸爸想为你做点什么。作为一个律师,我有我自己对律师职业的思考,在此,我想与你分享。由于年龄的原因,有些话你不一定懂没关系,你问你妈妈就行,但一些专业性的词汇,你妈也不懂,那就只能等你长大以后再回过头来读,相信你能读懂。

律师的工作就是当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方案,并带领当事人去实现它。律师最重要的能力是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上的。逻辑思维,你将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得到学习和锻炼。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实体法代表人类所追求的正义,程序法提供追求正义的途径。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在美国更注重程序正义,在中国更注重实体正义,这是文化差异,我不多说。在中国,侦察人员、检察官、法官把自己看成是正义本身。他们说的话、他们干的事都是正确的,这一点从中共的主流媒体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如果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程序性问题,法官和检察官会一致认为那都不是一个事。下面以我的案子为例来佐证我的观点。

一、审查起诉阶段

1. 检查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违法阻碍我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刑诉法第34条第2款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规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违法事实:

2022214日(审查逮捕阶段), 2022726(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韩冰囡、黄婷、助理检察官郭梦龙两次对我进行了讯问,讯问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在这两次讯问过程中,我都向检察官发出请求,要求检察官依法通知我的辩护人张重实律师、陈以轩律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尽快来看守所安排会见。但检察官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剥夺了我自主聘请律师的权利。

2. 检察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违法许可家属解聘我自主聘请的律师。

由于我一直无法与外界联系取得联系,家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代我聘请了纪中久律师、闻宇律师。这两位律师由于我无法知晓的原因,一直没对我进行会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官告知我家属为我聘请律师的情况,要求我确认。我在这两位律师的委托书中,在委托人一栏中加签了我的名字。这表明,这两位律师是由我自由聘请的。未经我的许可,任何人(包括家属)都无权解聘我自主聘请的律师。由于纪中久律师、闻宇律师一直无法对我进行会见。家属被迫违法解除对纪中久律师的委托,而聘请马革联律师。由于马革联律师容易被官方所控制, 2022830日上午马革联律师顺利对我进行了会见。但他的委托书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我的签名,我对他作为我的辩护人的资格一直不予认可。

检察官员有审查辩护人资格的法律和职责,在明知未经我的许可,任何人无权解聘由我自主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家属解聘纪中久律师,聘请马革联律师,违背我的自由意志,损害我的辩护权。

3. 检察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妨害辩护人马哥联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损害我的辩护权。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受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违法事实:

2022830日上午,马革联律师来看守所对我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马革联律师明确告知我,他曾经给检察官打电话,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他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说,她只是按照领导的意见行事,具体事项要辩护人直接去找领导。这变相拒绝当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损害我的辩护权。

4. 检察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损害我对案件移送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或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第1项第1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时,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第2项第1条规定: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受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违法事实 :

202282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案件移送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检察官却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基压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第1项第1条第3款、第2项第1条的规定将《换押证》送达给我。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却依照该法律规定给送达了《换押证》。

5. 检察官韩冰囡、检察官黄婷不允许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损害了律师的辩护权,同时,直接损害了我的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法第34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检诉规则第47条第1款: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刑诉法解释第55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法事实:

2022830日上午,辩护人马革联律师依法对我进行了会见。其明确告知我,检察院对案卷材料只允许律师查阅、摘抄,不允许律师复制。不言而喻,辩护人三种阅卷方式中,查阅、摘抄具有时空局限性,复制材料成为最有效、也是最常见的阅卷方式。辩护人复制案件的权利,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允许和不允许的决定。司法机关能做的,只能是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而不是阻碍这一权利的落实。

以上是我粗略地统计了韩冰囡、检察官黄婷5点违法事实。这些都是程序违法。就是说,检查的办案流程不遵循法律规定。你只需要拿法律规定与违法事实做一个对比,就能明白其中的违法性。实体上违法的内容就像一个大观园,里面应有尽有。但由于年龄的原因,你暂时听不懂,我就不多说了。下次将与你分享法官的违法事实。相信你看完以后,会觉得检察官的违法事实根本就不算是个事。

语晨,与你叨絮这么多,目的是想让你了解中国的司法现状,了解你父亲的案件,进而更多的了解你父亲的梦想。

法院违法的事实,下次接着聊!

此致  未来的美国律师

中国律师:谢阳

202463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107监室

原文地址: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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